残疾人标准(语言残疾人鉴定标准?)

案例 2020-02-05 18:39:46

中国残疾人等级怎么区分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05-0.1
二级低视力≥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
一级>90(好耳)<15
二级71-90(好耳)15-30
三级61-70(好耳)31-60
四级51-60(好耳)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语音清晰度(%)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10%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10-30%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31-50%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51-70%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分级IQ(智商)范围?*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一级<20极度缺陷
二级20-34重度缺陷
中度三级35-49中度缺陷
轻度四级50-69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级别程度计分
一级(重度)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
二级(中度)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
三级(轻度)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

  《注》:
  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相差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正常或有轻度异常确有功能缺陷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0分1分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0分1分2分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0分1分2分
职业劳动能力0分1分2分
社交活动能力0分1分2分
  《注》: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
  摘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残疾人分类分级标准

一、视力残疾

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

1、盲

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02,而低 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2、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二、听力语言残疾

听力语言残疾包括:

a.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即聋又哑);

b.听力丧失而能说话或构音不清(聋而不哑);

c.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尖音、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

听力残疾分为聋和重听两类(表1-2)。

1、聋一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或等于91分贝(dB,听力级,下同)

二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71分贝,等于或小于90分贝。

2、重听一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56分贝,等于或小平70分贝。

二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1分贝,等于或小于55分贝。

3、单纯的语言残疾不分级

类别级别听力损失程度

聋一级聋≥91dB

二级聋90-71dB

重听一级重听70-56dB

二级重听55-41dB

三、智力残疾

为了便于与国际资料相比较,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精神发育迟滞协会的智力残疾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一级智力残疾(极重度) IQ值在20或25以下,适应行为极差,面容明显呆滞,终生生活全部需要他人照料,引动感觉功能极差,如通过训练,仅在下肢、手及颌的运动方面有所反应

二级智力残疾(重度) IQ值在20-35或25-40之间,适应行为差,即使经过训练,生活能力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差。

三级智力残疾

(中度) IQ值在35-50或40-55之间,适应行为与使用技能都不完全,如生活能力达到部分自理,能作简单的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知识,但是阅读和计算能力差,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

四级智力残疾

(轻度) IQ值在50-70或55-75之间,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当的使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一般在指导下能适应社会,经过特殊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四、肢体残疾

肢体残疾包括:

①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

②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③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④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一级 

a. 四肢瘫痪、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b. 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c.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级 

a. 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b. 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c.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级 

a.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b.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c. 双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四级 

a.单小腿截肢或缺肢。

b.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c.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椎侧凸大于45度。

d.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厘米。

e.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 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外三指者。

(2) 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3)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厘米者。

(4) 小于70度的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椎侧凸。

五、精神残疾

精神残疾包括:

①脑器质性、躯体疾病伴发精神障碍;

②中毒性精神障碍,包括药物、酒精依赖;

③精神分裂症;

④情感性、偏执性、反应性、分裂情感性、周期性精神发育障碍等造成的残疾。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所列10个问题的评分来划分精神残疾的登记:

一级(极重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3个或3个以上问题被评为"2分"的。

二级(重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2个问题被评为"2分"的。

三级(中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只有1个问题被评为"2分"的。

四级(轻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2个或2个以上问题被评为"1分"的。

扩展资料

残疾人福利

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

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

3、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

4、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及器材的生产;

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等等。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护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残疾人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项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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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鉴定标准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05-0.1
二级低视力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范围*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 一级 <20 极度缺陷
二级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级 35-49 中度缺陷
轻度 四级 50-69 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级别 程度 计分
一级(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
二级(中度)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三级(轻度)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

  《注》:
  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相差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陷 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分 1分 2分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分 1分 2分
职业劳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社交活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注》: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
  摘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