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共有产权房多少钱购买(共有产权房的政策)

案例 2020-01-26 17:21:05

共有产权房是什么情况。

共有产权房是目前房市上一个很热点的话题,之前我自己本人也只是模模糊糊的了解过,后来自己就研究了一下,在这就算做一个分享。

此前有过的传闻包括,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五年内不可转让出租,政府与购房人按比例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除此之外,非北京户籍的“新北京人”的分配比例达到了30%。

共有产权房简单来说,就是业主和政府共有某个房子的产权,比例可能是37也可能是是73,当然也可能是其他比例。这样的好处就是让业主能够在预算不够的情况下,以少量的预算拥有一套房子的部分产权,但拥有全部的使用权,包含落户和子女上学的资格。所以共有产权是介于租房跟买房之间的一种过渡产品,在居住功能上和商品房完全相同,在投资属性上由于只拥有一部分产权,所以按照股份划分。

此前共有产权房只是一个议案,但在北京市住建委政务开放日上,政府似乎表示2.3万套自住房和未来的20万套自住房都将转为共有产权住房,按照共有产权的政策进行规范和管理。所以从力度上来看,确实是挺大的,但相较于北京对于此类房产的需求而言,终究还是有所不足。


共有产权房的申请条件算不上特别苛刻:

1:共有产权房供应对象为符合北京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的家庭,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2: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3: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征收以及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有住房转出记录等情况的申请家庭不得购买。

4共有产权住房将优先配售给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北京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以及符合北京住房限购条件的、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工作的非北京户籍无房家庭。

但这样的条件确实会隔绝很大一部分资质条件较好的人,而且此前上海的申请标准划在了5千月入的这条线上,北京则不得而知。除此之外,此前北京还有大量的轮候家庭,在选择上肯定有优先选择权。目前这个议案还在意见征集期,具体政策出台会是什么样子我们都不得而知。我能给的建议只有,您可以试一试申请共有产权房,但不要把这个当成您购房的唯一出路。

以上。



共有产权房购买需要什么条件呢?

一、什么是共有产权房?

答: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二、共有产权房购买资格?

答: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二是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

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1)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房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2)申请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3)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4)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房屋。

三、配售及申请流程

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核和配售采取项目登记制,不搞轮候。共有产权住房实行网上申购,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网上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项目规划方案复函后,向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开通网上申购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准予开通网上申购并发布项目公告,网上申购期限不少于15日。

(2)网上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开通网上申购期间内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提出项目购房申请,在线填写《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等情况,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项目公告,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3)联网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公安、地税、社保、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在申购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资格审核系统对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对申请家庭在本区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家庭,可取得申请编码。

申请家庭可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查询资格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资格审核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区住房建设委(房管局)申请复核。

四、

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和适当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家庭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结合房屋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价格浮动范围为±5%。

购房人产权份额、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确定。

政府产权份额,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区级代持机构持有,也可由市级代持机构持有。

五、使用管理规定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代持机构,不得将拥有的产权份额分割转让给他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

购房人、同住人违反购房合同约定,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多过份额抵押共有产权住房等行为的,代持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具体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优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另行制定。

六、上市交易管理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

1、购房人应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转让申请,明确转让价格。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

2、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七、处罚措施

违反《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经查实,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变更家庭户籍、人口、住房、婚姻等状况,伪造或提供不真实相关证明材料,承诺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腾退的,禁止其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已取得资格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取消其购买资格;

(二)已签约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其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家庭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已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由代持机构责令其腾退住房,收取住房占用期间的市场租金,住房腾退给代持机构后,由代持机构退回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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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有产权房啊?

所谓共有产权房,就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

“共有产权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共有产权房自2007年起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试点,该模式已在江苏省其他地区获得了推广。

2012年1月,上海降低共有产权房的准入门槛,月收入达5000元的也可以申请。

2013年10月末,上海共有产权保障房开始摇号选房,2013年共筹集约3万套房源。

2014年4月,住建部召集部分城市在北京召开了一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座谈会。在会上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黄石、淮安6个城市明确被列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

2017年8月,北京拟推"共有产权住房" 新北京人分配不少于30%。